《个保法》的监管需跟伦理治理相结合
2021-08-24 14: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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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伟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

摘录:
《个保法》的监管除了依靠法律规制以外,在另外一些环节上也要跟伦理治理相结合。
诚信原则是指就算是在经济上蒙受一定损失也不能因为这个而削弱这样一个原则性,而应该从其他方面寻求创新。
在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有一个治理或者是监管不等边的三角形,公众是一个比较短的边。

很荣幸能够参加法学界对这个重要问题的讨论,我一直是在做人工智能、大数据方面的伦理治理工作,最近国家也成立了国家科技委员会,并且也有AI峰会,考虑到当前国际大环境,所以相关很多工作是作为一个内部工作,不是作为对外公开的工作。今天在这儿我主要结合我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个理解,我大概谈三点。

今年以来特别关注人脸识别这样一些法律、伦理问题,我有一个体会,这段时间以来国家对于数字企业、数字经济及数字科技的监管力度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可能从监管部门来讲会觉得这样一个风险还不是很大,还不构成系统性风险,但是从去年,有关金融科技企业到网约车,再到这些短视频、游戏等等,包括现在教育培训行业,从这里可以看到《个保法》可能在这样一个国内外大环境之下加速了步伐。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包括我也参加了一些研讨会,本来我是做伦理,做哲学的,应该跟法律界没有多大交集,但是也在一些小型讨论会上见到了劳东燕教授,甚至还见到郭兵教授,大家都是努力的朝着这样一个方向,国家对这个事情确实是越来越重视,每一稿都反应了这样一个加速的节奏。监管除了依靠法律规制以外,在另外一些环节上也要跟伦理治理结合起来,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科技部,是一个国家级部门,我觉得将来科技伦理治理也会跟这个行业,跟企业连接起来。因为我观察到这次谈原则里面谈到合法、正当、必要还有诚信这样的原则,诚信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说你要诚实、信用、守信,诚信是指你在价值上的一个坚定性,比如说我们企业进行自动化决策,现在如果根据《个保法》对这个自动化决策相关的规制更加严格了,如果严格执法的话企业会亏损,企业不能够盈利,实际上我们从诚信原则来讲是什么意思呢,就算是在经济上蒙受一定损失也不能因为这个而削弱这样一个原则性,而应该从其他方面寻求创新,这是第一个,就是数字科技监管的背景下,在这个背景下我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后的理解。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国家也一直是在做这样一种协同治理,包括相关的标准、伦理原则、治理原则等等这些讨论,其实都是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相关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的这样一个过程。

第二点,我觉得在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实际上有一个治理或者是监管不等边三角形,相对来说这次《个保法》对于公众场所这样一个人脸识别的部署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对这样一个信息、科技的公共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公共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这个限制将来是怎么样区分边界,这里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不等边三角形的意思是说政府是监管责任,企业相对来说是不监管的对象,以往比较强调创新,鼓励创新的时候对于企业可能更多的是包容审慎,现在考虑到国内外大环境可能对于企业也加强了对这样一个科技的企业行为的监管,尤其是平台企业的监管。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公众的权利可以得到部分的相对于以往受到更大的重视,但是总的来说在这样一个政府、企业、公众三角形里面公众还是一个比较短的边,我们讲到《个保法》有很多东西,包括说企业要组织一个由外部人员参与的机构进行相关权利的管理,这个里面都有很多很多的细节,如果我们从不等边三角形的角度来讲的话,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主体是个人的信息权利,所以在这个里面有很多包括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很多东西还是取决于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对于个人伸张个人信息权利,整个社会是不是有一种保护的机制,就是说对于这些人是不是当做麻烦制造者还是当成什么,而且这里面还属于边边角角的地方,以人脸识别为例,高校或者单位实际上也不算是这样一个公共场所,但也不是个人的居所,这个里面个人权利保护是怎么样的,当然还有一些是国外比较重视的就是工作场所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场所对于员工的问题,所以这个里面我觉得将来仔细执行的时候还是要有一个细化,有一个对于不同场景是不是有一个更细化的东西,同时还会涉及到一些对于公众的权利,还有一些是比较模糊地带的权利。比如说疫情之后一般人可不可以进到大学校园里面等等这样一些事情,将来如果都是使用这样人脸识别的话,在个人数据保护上也都做的很好的话是不是就意味着这样一种新的封建主义既成事实,我觉得这个也是挺有意思的。

第三点,就我个人学习GDPR和这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中,还有一些将来具体实施当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一个是例外的情况,因为所有的包括信息可携带权,数据可携带,这个数据可携带有的时候还是要考虑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如果技术上不可行的,这个也不一定。还有数据删除权,其实也会有一些例外,有些情况下可能要违背第三方利益或者什么样子,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跟这个例外相对应的,企业也好或者是被处罚对象,被规制或者监管的对象也好,它有没有一种申诉的机制和申诉的权利,这个里面也是很有意思的。因为不是一个简单的罚款或者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因为在实行过程当中可能还会考虑到企业的合法利益。

    这么好的一个法律,在法学界的努力下和专家呼吁、坚持下现在出台了,一个主流评论是这个法律应该来说很完美,相当完善了,但是实际上最终怎么能够落实,根据我们一般的经验如果规定的非常好的情况下,实行起来的话要么是不太好实行,要么就是过于严格,过于严苛,这是我讲的一个不等边三角形,政府、企业和公众怎么样有一种现实主义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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